张纬律师,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张纬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法律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张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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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从执业以来一直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加之近两年对执行案件的研究,特利用春节假期,对这两个领域衔接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希望可以解决朋友们在实务中的疑问。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已有法院开始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并具备成功案例,但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调整。相关链接:http://news.hexun.com/2022-01-29/205227682.html)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
地域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的意见征询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决定的送达及异议的处理
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移送后,原执行程序的处理
1.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裁定对被执行人(即破产企业)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3.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法院未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
4.因被执行人被受理破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受移送法院发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处理
立案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
破产审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对于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执破衔接中执行费的处理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到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受移送法院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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