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纬律师,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张纬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法律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张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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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讲堂(一):解释适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条文原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条文理解】
本条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分别为:1、直接适用的,即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不适用的,即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3、参照适用的,即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实务难点】
1、标的物合法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合法,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2、军产房的租赁应当适用本解释调整。
3、确定是否适用本解释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房屋占地的规划性质,而非当事人的身份或者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
4、当租赁福利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时,福利性和保障性的因素消失后,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应当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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